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成扣女与蒋颖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扣,蒋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成扣女。被申请人蒋颖。申请人成扣女与被申请人蒋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沪K×××××(临时)号车辆,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成扣女提供的担保人朱俊勇、陈九凤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查封金额为1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颖所有的沪K×××××(临时)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