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晓娜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4号罪犯曹晓娜,曾用名曹雪娜,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迎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晓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剩余赃款。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曹晓娜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25分,在制作手工纸花岗位上,用心学习技巧,勤加练习速度,不断提高制作效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晓娜的刑期从2012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曹晓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晓娜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