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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开喜与林明义、黄英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喜,林明义,黄英清,林正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拟稿:打字:印发份数:8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黄开喜。被执行人林明义。被执行人黄英清。被执行人林正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明义、黄英清、林正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正朋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正朋所有的坐落钦南区久隆镇街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钦国用(2000)字第b03**号)。二、被执行人林正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林正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林正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林正朋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