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彦军执行裁定书与罗彦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罗彦军,张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号申请人: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罗彦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由被申请人罗彦军的朋友尤顺平代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