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项全进与项育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全进,项育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全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育水。上诉人项全进因与被上诉人项育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项全进在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项育水拆房屋重建,将两家共用的一堵大盘脚拆掉一半,并在墙角下采用大型工程机械挖地基,导致原告的墙体裂成多段。原告的房屋已成危房,严重威胁原告一家八人的生命安全经村委会及政府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调解成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裂缝损失费60000元。项育水在原审法院辩称,被告所建的老房屋和原告的房屋的建房时间都是在1990年左右,也是当时村里统一规划所建。被告的房屋建造在先,当时大方脚也是被告自己建的,原告的房屋是第二年所建,原告的房屋的大方脚是靠着与被告的大方脚另外所建。原告称两墙共用大方脚不是事实。原告是在被告建房后经过半年多时间突然提出墙体出现裂缝的,且原告房屋的裂缝是在被告拆旧翻新前就已经出现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的裂缝是由于被告建房所引起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裂缝损失费为60000元。事实上,被告的房屋也是因为多年老化墙体开始出现裂缝才拆旧翻新。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均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被告自建坐南向北砖混结构房屋一层。次年原告紧靠被告南墙自行砌墙,1995年建成砖混结构一层平房。因被告房屋平顶及墙体出现了一定的裂缝,被告于2013年5月拆旧建新。被告在保留了原东墙砌墙基础位置,另行砌墙,现建成二直二层半砖混结构房屋。现被告新建房屋东墙与原告西墙相隔一条风弄,南端23公分,北端29公分。2014年1月6日原告儿子项德增向所在部队反映邻里纠纷情况,部队发函广丰县公安局协助解决邻里纠纷。2014年2月25日原告儿子项德良向广丰县建设局信访反映要求解决墙体裂缝问题。2014年3月11日该局出具了《答复意见书》:1、除部分温差裂缝外,你房屋西面墙体、地面产生的裂缝呈水平状,我们分析是地基下沉所致,项育水负有一定责任。具体原因(1)、项育水在对旧屋拆除重建的过程中,对共有大放脚(扰动了毛石砌体)造成了局部破裂;(2)、由于你房屋原有的基础刚度差,而项育水现有的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你房屋基础埋置深度,在未作相应的技术处理的情况下,致使你房屋上部结构出现一定的变形。2、对于房屋赔偿一事,建议在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协调下自行调解或进行法律诉讼。此后经乡、村干部调解未成,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裂缝损失费60,000元。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鉴定,对原告项全进房屋出现墙体破裂的损害是否与被告项育水建房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对原告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2014年9月24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建造工程鉴定意见书赣求实(2014)建鉴字第34号“四、(二)分析说明:1、现场检查发现,项全进房屋建设自身施工质量较差,房屋构造施工未按施工规范要求实施,导致屋面板及板下墙体因温度应力应变而产生温度裂缝并存在渗漏情况。2、项育水在建造民宅施工过程中,基础施工未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与相邻建筑留置有效距离(见附件二照片3),而且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对邻边基础进行开挖和打除基础大放脚导致项全进民宅基础受损及其地基基础受外力搅动产生变形。同时项育水在建民宅产生的房屋沉降,也影响了项全进民宅的基础稳定,由此造成了项全进民宅基础产生了不均匀沉降。3、项全进民宅卧室1距天棚板下500mm处墙体水平裂缝主要产生的原因是因温度应力而产生温度裂缝,但房屋沉降造成该裂缝的加长加宽。4、项全进民宅卧室1距地面700-800mm墙体水平裂缝、卧室2距地面750mm出墙体水平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基础不均匀沉降、墙体结构刚度较差、施工质量和材料强度不能满足要求,导致墙体开裂形成裂缝。(三)综合评价及建议:1、项全进民宅墙体贯穿裂缝的形成与项育水建房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项全进民宅墙体贯穿裂缝经加固处理后,其结构承载力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考虑相邻建筑还未完全竣工,砌体裂缝还未完全稳定(见附件二照片4),建议对裂缝先进行灌浆修补,待裂缝完全稳定后再采取铺钢丝网、抹水泥砂浆、刮瓷的修补方法进行面层施工。3、同时应加强对项全进房屋观测,如发现房屋由新裂缝产生或老裂缝有新的发展,墙体粉刷有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五、鉴定意见:(一)、项全进民宅墙体贯穿裂缝的形成与项育水建房行为由直接的因果关系。(二)、估算损失金额为12,355.84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有损失并承担全部鉴定费用。被告认为,在拆旧翻新前双方房屋都有裂缝,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被告建房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房屋使用20多年存在房屋老化可能,不同意赔偿。原告认为房屋旧的裂缝是很细小的,去年5月份开始出现大裂缝,鉴定之后房屋裂缝不断加大。经调解无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中心意见原告民宅墙体贯穿裂缝的形成与项育水建房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原告房屋建房自身施工质量较差,房屋构造施工未按施工规范要求实施,水平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基础不均匀沉降、墙体结构刚度较差、施工质量和材料强度不能满足要求。另根据双方陈述该房屋已建成将近20年,在被告拆旧翻新前双方房屋均有裂缝。而由于被告拆旧翻新,虽保留了原砌墙位置,但实际距离仅有南头23公分、北头29公分,故其砌墙位置对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有一定的影响。原告应对房屋出现裂缝估算损失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被告无关之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项全进房屋裂缝估算损失12,355.84元由被告项育水承担30%计3,706.75元;二、鉴定费22,000元由被告承担6,600元,其余由原告项全进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项全进负担910元,被告项育水负担390元。宣判后,上诉人项全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称:一、上诉人项全进的损失与被上诉人项育水的建房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项育水应承担上诉人项全进损失的主要责任。虽然上诉人项全进的房屋自身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但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没有被上诉人项育水的建房行为,就不会有上诉人项全进房屋裂缝的逐渐变大;二、上诉人的损失已逐渐扩大,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被上诉人项育水的建房行为导致上诉人项全进房屋墙体开裂,至今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致裂缝逐渐扩大,损失也增大;三、本案鉴定费用应由被上诉人项育水承担。上诉人项全进的损失系因被上诉人项育水行为所的,作为过错方,应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项全进的诉讼请求。二、本案鉴定费用及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项育水承担。被上诉人项育水辩称:一、上诉人项全进房屋出现的裂缝是由于其自身房屋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并且是其房屋出现小裂缝的根本原因;二、即使按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上诉人项全进房屋形成的贯穿裂缝与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上诉人项全进房屋的损失,已逐渐扩大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存在,也是由于上诉人项全进没有按照鉴定意见的要求去做灌浆修补所造成的,责任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四、本案房屋损失及鉴定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双方当事人陈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实(2014)建鉴字第3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照片、广丰县建设局《答复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决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否适当。二、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一、关于原审判决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分析说明,上诉人项全进的房屋因自身施工质量较差,房屋构造施工未按施工规范要求实施,导致屋面板及板下墙体因温度应力应变而产生温度裂缝并存在渗漏情况。同时,被上诉人项育水在建造民宅施工过程中,基础施工未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与相邻建筑留置有效距离,而且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对邻边基础进行开挖和打除基础大放脚导致上诉人项全进民宅基础受损及其地基基础受外力搅动产生变形。被上诉人项育水在建民宅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房屋沉降,也影响了上诉人项全进民宅的基础稳定,由此造成上诉人项全进民宅基础产生了不均匀沉降。由此可见,上诉人项全进的损害结果与被上诉人项育水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项育水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确。但从鉴定机构的分析来看,上诉人项全进的民宅墙体贯穿裂缝的形成属于一果多因,由于被上诉人项育水的建房行为与上诉人项全进民宅墙体贯穿裂缝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由被上诉人项育水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项育水承担30%的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上诉人项全进主张本案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项育水承担,被上诉人项育水主张鉴定费不应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项全进房屋损害后果是由一果多因形成的,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至于上诉人项全进还提出上诉人的损失已逐渐扩大,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事实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项全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扩大的损失情况,且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上诉人项全进认为损失扩大,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项育水在建房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上诉人项全进房屋基础的薄弱性,亦未充分履行相邻房屋安全注意义务,其建房行为与上诉人项全进房屋受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诉人项全进民宅墙体贯穿裂缝的形成与被上诉人项育水建房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全案分析,由被上诉人项育水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项全进自负40%责任较为适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正确,唯对双方责任划分比例不当,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项育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项全进房屋裂缝估算损失12,355.84元的60%即7413.5元;三、驳回上诉人项全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鉴定费22,000元,合计24,600元,由上诉人项全进负担9,840元,被上诉人项育水负担14,7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