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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良通与王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通,王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周良通。被告:王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通诉被告王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良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良通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