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良通与王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通,王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周良通。被告:王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通诉被告王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良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良通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