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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雅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雅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雅玲,女,1975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4号。负责人王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雅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雅玲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雅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雅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