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平,徐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平,女,汉族,1967年3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徐洪海,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平与被执行人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洪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