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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崇阳与刘积华、杜毓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刘崇阳。委托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积华。被告杜毓石。原告刘崇阳与被告刘积华、杜毓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杜毓石的地址,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崇阳对被告刘积华、杜毓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全额退回原告刘崇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玉林人民陪审员  孙林堂人民陪审员  孙益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