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民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继同诉被告习水县万虎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同,习水县万虎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206号原告胡继同,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升礼,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习水县万虎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黑鹿路。法定代表人王力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林,习水县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继同诉被告习水县万虎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继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习水县万虎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继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同撤回对被告习水县万虎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0元,由原告胡继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清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