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子军与王桂香、刘凤仙、王润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军,刘凤仙,王桂香,王润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军,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仙,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香,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润州,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子军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方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