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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子军与王桂香、刘凤仙、王润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军,刘凤仙,王桂香,王润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军,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仙,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香,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润州,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子军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方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