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某、丁某非法拘禁罪,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7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女,汉族,住邵阳市新宁县。因涉嫌非法拘禁、非法经营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晓春,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男,汉族,住湘潭市。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成,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5)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丁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外围香港六合彩的投注共计人民币55870元,后通过微信转发给经营香港六合彩的嫌疑人易某(另案处理)进行投注。二人约定,被告人唐某从中抽取10%的佣金及特别号码赔率优惠,共计可获利人民币共10000余元。当日开奖,唐某投注中有5500元投中特别号码,可赢得人民币228000余元。当日易某来到被告人唐某经营的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丰居旅馆对面小麻将馆内结账,经计算,仍欠唐某人民币159000元。易某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唐某与其男友“阿平”(情况不详,在逃)指使在场的被告人丁某及唐某的两个堂弟(情况不详,均在逃)将易某控制在小店内,让其打电话凑钱还款,易某仍无法筹到钱还款,被告人丁某在现场看守时,恐吓易某尽快还钱,“阿平”等人对易某实施殴打,并进行恐吓还钱。2014年10月29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将易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丁某。经鉴定,易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涉嫌非法拘禁和非法经营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意见,1、就非法经营中,被告人唐某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被告人唐某本人并不是庄家,其接受亲友的一些码单,微信转给易某,其只是起到了中间的传达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关于非法非法经营的数额比较小;3、关于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唐某本人对非法拘禁一事没有异议,但从被告人唐某的陈述可以看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有主动实施殴打和威胁的行为,被告人唐某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其朋友非法拘禁的行为是默许的作用,其在此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比较小。本案非法拘禁的时间比较短;综上,应当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丁某非法拘禁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属于从犯,只是在旁边说了一些威胁的话;2、被告人丁某的社会危害小比较小,在拘禁被害人的时间短,仅是轻微的情节;3、被告人丁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是有正当的职业,并没有前科、劣迹;4、被告人丁某特殊的家庭情况,上有老、下有小,全靠其一个人作为家里的经济来源,系顶梁柱,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丁某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害;6、对易某所造成的轻微伤,被告人愿意赔偿。请法庭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7个月的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外围香港六合彩的投注共计人民币55870元,后通过微信转发给经营香港六合彩的嫌疑人易某(另案处理)进行投注。二人约定,被告人唐某从中抽取10%的佣金及特别号码赔率优惠,共计可获利人民币共10000余元。当日开奖,唐某投注中有5500元投中特别号码,可赢得人民币228000余元。当日易某来到被告人唐某经营的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丰居旅馆对面小麻将馆内结账,经计算,仍欠唐某人民币159000元。易某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唐某与其男友“阿平”(情况不详,在逃)指使在场的被告人丁某及唐某的两个堂弟(情况不详,均在逃)将易某控制在小店内,让其打电话凑钱还款,易某仍无法筹到钱还款,被告人丁某在现场看守时,恐吓易某尽快还钱,“阿平”等人对易某实施殴打,并进行恐吓还钱。2014年10月29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将易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丁某。经鉴定,易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后,被告人唐某家属自愿赔偿易某人民币2000元,该款暂交付至本院指定帐户。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唐某、丁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接受投注后转发给易某,并获取佣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殴打和威胁的行为,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在非法拘禁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陈 丽 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