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徽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朋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徽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朋真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朋真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朋真的银行存款623565元(其中本金600000元,利息15015元,执行费8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