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曹家村委杨树下村民小组。经营者:周燕媛。委托代理人程晓鹏、程淑娴,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90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丽晶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迟海。原告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与被告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霞艳、人民陪审员钱永彪、人民陪审员郎金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程晓鹏、程淑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诉称,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维修防盗门,2013年4月8日双方对帐,自2009年至2012年共制作、安装5046扇,被告应付款共计11096023.6元,已付8577647元,尚有2518376.6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以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承揽款2518376.6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2013年4月8日起至偿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和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举证如下:1、2010年2月委托生产合同1份;2、往来帐询证函1份;3、2013年4月8日结算清单、对帐单各1份;4、2013年2月1日常州市和谐安民办公室情况说明1份。被告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因被告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组织证据质证,对此,被告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诉讼后果。本院对原告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举证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常州市和谐安民办公室(市和谐办)对给老小区安装智能防盗设施惠民工程进行招投标,2009年被告中标该工程,经市和谐办同意,被告将防盗门的制作安装发包给原告承揽。为此,双方于2010年2月签订委托生产合同1份,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小区单元防盗门的制作、安装工程,总金额为1000万元;被告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原告提供生产计划书、制作材料明细、技术质量要求、生产和安装时限,原告必须根据双方制定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安装,保证在被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符合各项要求的生产任务;按实际制作、安装面积进行结算,经双方验收合格60日内被告付清所有款项。后原告致被告往来帐项询证函1页,载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26803.08元,被告盖章确认。2013年初工程完工,同年2月1日,市和谐办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防盗门雨篷安装,作为防盗门附属设施,经造价机构造价后,仍由防盗门中标单位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该公司指定防盗门门体常州生产基地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制作安装防盗门雨篷,现雨篷的审计已经完成;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提请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房管局将雨篷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生产基地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我办了解情况,对此没有异议。2013年4月8日,双方对防盗门项目进行结算,确认了工作量、单价、金额、维护费用、总金额及已收工程款金额等,同时确认了被告结欠原告防盗门项目工程款2518376.60元;同日,被告在对帐单上盖章,确认:到2013年4月8日止,被告结欠原告防盗门项目工程款计2518376.60元。原告催款不着,起诉来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结算清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被告结欠原告承揽价款2518376.60元有结算清单、对帐单予以佐证,证据确凿充分,原告主张该承揽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13年4月8日对往来帐目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在结算后对结欠承揽价款即时清结,因被告未即时清结,故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结欠承揽价款2518376.60元自2013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同样于法有据,本院同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权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进区雪堰天地安防设备厂承揽价款2518376.6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承揽价款2518376.60自2013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48元,由上海富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审 判 长 周霞艳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