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焦俊伟与被告安爱桃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卓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焦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农民。被告安某某,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农民。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二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被告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安某某于201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焦某甲,现2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一般,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并且经常无辜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安某某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焦某甲,2013年5月25日出生。后来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曾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二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