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刑初字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国民、刘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民,刘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000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民,务农。2009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至2011年1月8日止。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务农。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和同案人门满意、刘连运(均在逃)等人商议盗窃,当日23时许,门满意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和刘连运从孝感市来到云梦县隔蒲镇,以翻院墙的方式进入葛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将该公司340米电缆线盗走,后将该电缆线销赃,每人分得赃款14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为26897元。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价鉴定、户籍证明;2.证人于某、丁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8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及同案人门满意、刘连运(均在逃)同为河南省汝南县同乡,三被告人称同案人门满意在孝感租田种地,长年租住孝感市黄花路路口交通宾馆二楼2002房间。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均称应同案人门满意之邀,到孝感黄花路路口交通宾馆二楼2002房间集合,商议盗窃事宜,同案人刘连运也参与其中。当晚23时许,门满意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和刘连运从孝感市来到云梦县隔蒲镇,翻过二道院墙进入葛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工地,将该公司340米电缆线盗走,同案人门满意连夜销赃,次日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400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得知被公安机关查找的消息后,自动到其居住地汝南县南余店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30日,湖北省葛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人陈某赔偿款9000元。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26897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葛化华祥化工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于某、丁某的证言;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乡之间相互勾结盗窃作案,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国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