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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641号原告杨×,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史×,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审判员  相淑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