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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建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林建章,赵培珍,阎香荣,杨桂庆,李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王建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建章。被执行人赵培珍。被执行人阎香荣。被执行人杨桂庆,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职工。被执行人李洪芬,栖霞市人民医院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建章、赵培珍、阎香荣、杨桂庆、李洪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建章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62×××46的存款3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赵培珍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62×××70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杨桂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16×××83的存款10000.00元、账号为:62×××44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少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