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顾捷、纪蕾等与林浩、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捷,纪蕾,赵玉美,林浩,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顾捷,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纪蕾,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赵玉美,男,1947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林浩,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陶小兰,女,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捷、纪蕾、赵玉美与被执行人林浩、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浩、陶小兰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林浩、陶小兰共有的本市闸北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设定抵押)已被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3年11月25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陶小兰所有的本市普陀区白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设定抵押)已被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保全查封,上述房产暂无法拍卖变现,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XXXXXXX.8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46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华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