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甲。被执行人邓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意洋与被执行人徐国营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邹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已全部执结,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