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5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金鸿人民陪审员 安正武人民陪审员 何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智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