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执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43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桐泾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孙雨,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富民工业区锦翔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俪旦,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武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俪旦。被执行人张根伟。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相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15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011年2月16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二、被告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53832元。二、被告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对被告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3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33336元,由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00元,被告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共同负担人民币29036元。因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代偿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15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011年2月16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53832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036元。并要求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对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在2013年8月9日前按照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相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期满后,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俪旦、张根伟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除在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查到有部分车辆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已对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予以查封。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原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富民工业区锦翔路23号系向他人租赁,该房屋目前拆除。经查: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富民工业区锦翔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俪旦,注册资本680万元。(其中:张俪旦出资640万元占94.12%股权、张正进出资40万元占5.88%股权)。一、出资情况:1、2006年2月27日,张俪旦出资160万元、张红裕出资40万元,(其中:张俪旦占80%股权、张红裕占20%股权)注册资本200万元设立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系向苏州工业园区飘一服饰有限公司租赁。2006年2月27日,张俪旦、张正进将200万元存缴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在苏州市商业银行平江支行人民币账户。2、2009年4月16日,张红裕将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0万转让给张正进。(其中:张俪旦占80%股权、张正进占20%股权)。3、2009年5月8日,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到680万元,张俪旦增资480万元。(其中:张俪旦占94.12%股权、张正进占5.88%股权)。2009年5月8日,张俪旦将增资480万元存缴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11×××06帐户内。二、股东东基本情况:1、张俪旦。2、张红裕。3、张正进。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武强,注册资本1003.6万元。(其中:陈武强出资501.8万元占50%股权、杨忠出资301.08万元占30%股权、陈洪出资200.76万元占20%股权)。一、出资情况1、2009年5月18日,陈武强出资1.8万元、陈洪出资1.08万元、杨忠出资0.72万元,(其中:陈武强占50%股权、陈洪占30%股权、杨忠占20%股权)注册资本3.6万元设立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系向苏州市高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2、2009年10月12日,陈洪将10%股权转让给杨忠。(其中:陈武强占50%股权、陈洪占20%股权、杨忠占30%股权)3、2009年10月12日,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6万元增资到1003.6万元,陈武强增资500万元、杨忠增资300万元、陈洪增资200万元。(其中:陈武强占50%股权、杨忠占30%股权、陈洪占20%股权)。2009年10月13日,陈武强将增资500万元、杨忠将增资300元、陈洪将增资200万元分别存交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在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斜塘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7066×××54帐户内。二、股东东基本情况:1、陈武强。2、杨忠。3、陈洪。本案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情况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查询银行回执等佐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目前停止经营,张俪旦、张根伟确切居所不详,本院多次执行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虽查封苏州汇源物流有限公司的汽车,但该车辆流动性较大,不在本院控制之中,故目前本院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鉴于本案目前的现状,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终结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相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