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立强与左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强,左小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王立强。被告左小凡。原告王立强诉被告左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菊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小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强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左小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用于从事日料店经营,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19日之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无任何还款意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立强提供如下证据:欠条1张。被告左小凡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左小凡系朋友关系,被告左小凡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王立强借款22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19日前偿还借款,当日原告王立强给付被告左小凡现金22000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左小凡向原告王立强出具借据一张,并于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左小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左小凡偿还原告王立强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如果被告左小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左小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