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尚能巧、雷勤厚、梁银录与赵超、魏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碑执字第00626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能巧,雷勤厚,梁银录,赵超,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尚能巧,女,汉族,1946年8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雷勤厚,男,汉族,1948年8月30日生,(被害人雷某某之继父)。申请执行人梁银录,男,汉族,1943年2月13日生,(被害人雷某某之生父)。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玉兰,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超,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魏建平,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尚能巧、雷勤厚、梁银录与赵超、魏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经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赵超法定监护人支付赔偿款54621.90元后,该案终结执行,放弃其它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