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学强、刘宏保、汪双民与薛高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强,刘宏保,汪双民,薛高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强,男,194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申请执行人刘宏保,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双民,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高社,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曹村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26日制作的(2008)富民初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刘宏保、汪双民、刘学强与被执行人薛高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26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高社之妻姚芳娥在银行存款7200元,支付申请人71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富民初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