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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晓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陈祥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晓杰,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聪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