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中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286号原告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亚东,总经理。被告中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苏州市平江塑料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