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保平诉与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平,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王保平,男,汉族,被告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志军,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玉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平诉被告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平撤回对被告尉氏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保平负担。审判员 黄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