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文权诉仲芝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刘某,男,193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女,193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系被告之女。原告刘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旭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鹏成、张晓波,被告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阁、刘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共同生活至今,均是再婚,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现在被告根本不管原告的生活,原告在2014年冬因病住院40多天,被告没有到医院照顾一天,原告出院回家,被告只知道向原告要钱而且不给原告做饭。原告大病出院,根本无法独立生活,现居在儿子家中。被告现在只算计原告去世后其能领取多少抚恤金,被告的各种行为导致原告病情更加严重,二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33年来,认真操持家务,精心服侍原告,并且认真对待和抚养未成年的孩子,全身心经营家庭,几十年来,从未提起离婚二字,我与原告感情怎么能说破裂呢?去年腊月是和原告争吵,起因是因为老干所给原告发的床上用品他送给了儿子,难道就凭这件事就说感情破裂了吗?再就是原告诉状上所说我算计他的抚恤金,更不是事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1年春,原告刘某与被告仲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称1982年春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此被告则称当时是在原掖县柴棚公社登记结婚,但结婚证丢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载明:户主刘某,妻仲某。莱州市朱桥镇刘家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证明信兹证明我村退休干部刘某、妻仲某,夫妻二人一直在本村居住,到现在已有三十多年。”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刘某同志、男、82岁、我单位离休职工.仲某、女、83岁,以上二人于1982年5月起生活在一起。”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4年底,原告因病住院,腊月23日原告出院回家,因老干所给原告发的床上四件套给了其儿子,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被儿子刘某某接到莱州北五里村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现患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病、胸腰椎多发性陈旧性椎骨折、颈椎病、前列腺癌、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肝囊肿,医院建议休息,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视频一份要求离婚。原告为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提供证人刘朋义(系原告侄子)到庭作证,其称2014年被告因为钱的事情与原告争吵,再就是2014年腊月双方因为床上四件套争吵,对原、被告2014年之前的感情好不好不清楚。另,被告仲某现患缺血性心脏病、瓣膜性心脏病、胆囊结石、泌尿系感染、贫血。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仲某于1982年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虽原告称未办理婚姻登记,被告则称结婚证丢失,并不影响原、被告婚姻关系的成立。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搀扶,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敬如宾,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家庭事务,度过一个幸福愉快的晚年,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榕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