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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康×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女,汉族,1956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市汽车公司客车运营四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河北三河货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康×因与被申请人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申请人非法同居涉嫌重婚事实。(二)两审判决没有正确适用《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作出公正判决。申请人是妇女、生活困难有病,且被申请人涉嫌重婚、申请人对抚育子女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事实,两审判决没有认定。(三)两审判决没有对被申请人非法转移二部汽车事实认定。(四)两审判决没有对判决结果进行社会效益的判断。两审判决双方同居一室不合适。综上,两审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对本案依法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康×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