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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霍兰英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5号罪犯霍兰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了(2009)并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兰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继续追缴被挪用款项,返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0)晋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霍兰英的原审判决。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霍兰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在制作手工纸花岗位,勤学苦练,不断提高手工技艺,较好完成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霍兰英的刑期从2008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2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11月14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霍兰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兰英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