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36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毅、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持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与他人一起到资中县龙山乡三圣村10组山上打鸟,随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现场勘验和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拍照图片、资中县公安局提取物证笔录、扣押清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物)鉴(痕)字(2015)8号枪支鉴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