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肖沛华公房承租资格变更行为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7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沛华,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娜,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洪远,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沛华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公房承租资格变更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10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肖沛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者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肖沛华认为西城区政府变更涉案房屋承租人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肖沛华在涉案房屋与萧会良共同连续居住两年以上、西城区政府变更涉案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应征求肖沛华的意见,也即被诉行为对肖沛华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在此情况下,���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肖沛华与被诉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据此裁定驳回肖沛华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肖沛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肖沛华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