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罗丙祥抢劫,罗丙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61号罪犯罗丙祥,湖北省来凤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丙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5000元,退赔赃款173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罗丙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罗丙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丙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丙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