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永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了在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715488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15488元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让、变卖、抵押、赠送。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