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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危某某、刘某 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危某某,刘某,武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危某某。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3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危某某、刘某、武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危某某、刘某、武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周某某及担保人宋航自愿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9栋2单元1-2层4号(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10401-1、2012010401-2号)的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危某某、刘某、武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2、将申请人周某某和担保人宋航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9栋2单元1-2层4号(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10401-1、2012010401-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怡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