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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生。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趁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1号楼514宿舍无人之际,采取秘密���段窃取同宿舍胡某放在椅背书包内现金500元。作案后,将赃款挥霍。2、2013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趁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1号楼514宿舍无人之际,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同宿舍胡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600元。作案后,将赃款挥霍。3、2014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趁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1号楼514宿舍,趁人不备,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同宿舍郭某放在书架上的魅族手机一部。破案后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黑色魅族MX3型手机价值1899元。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价值29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