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魏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渔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