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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玉霞、王秋玲与王希明、徐松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霞,王秋玲,王希明,徐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徐玉霞。申请执行人王秋玲。被执行人王希明。被执行人徐松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秋玲与被执行人王希明、徐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松玉在寿光宏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0元,异议人徐玉霞提出异议称,该购房款已转让给异议人,请求解除对该购房款的冻结。本院查明,2013年3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松玉在寿光宏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在寿光宏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50000元的权属,在执行程序中应按书面合同判断,如实际权属与合同记载不一致或在本院查封前已转让的,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玉霞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