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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正理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理,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刘正理。被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法定代表人滕征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须在、崔英美,系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理诉被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刘汉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