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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西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集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集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4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东八里新村2排6号。法定代表人陈彦斌,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集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米秦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路海玉,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集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