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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敏与被告李平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敏,李平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26号原告:万敏,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李平芝,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万敏诉被告李平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万敏于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万敏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万敏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获司法救助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