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王某某,男,200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王学涛,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坤,永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