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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布仁道特呼诉被告谢冬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布仁道特呼,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郝翠平,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谢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布仁道特呼与被告谢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仁道特呼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仁道特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布仁道特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布仁道特呼负担。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