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邓家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8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家林,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家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邓家林在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324号方舟花园7栋一单元门口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从邓家林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0包、白色晶体颗粒物2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3.0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丹水池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家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家林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家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家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家林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家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