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小臭与刘红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刘小臭,农民。被告刘红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臭与被告刘红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