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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小臭与刘红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刘小臭,农民。被告刘红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臭与被告刘红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