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文强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强,肖润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润波,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陈文强因与肖润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陈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岳满、被申请人肖润波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文强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依法查清事实,并对本案进行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随时可以向其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再审本案。被申请人肖润波发表意见称,其同意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文强为被申请人肖润波出具的欠条未载明欠款的偿还日期,肖润波是否可以随时向陈文强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在欠条未载明欠款的偿还日期这一履行期限未约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下,作为债权人的被申请人肖润波可以随时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再审申请人陈文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肖润波随时可以向再审申请人陈文强主张权利的认定是正确的,并不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再审申请人陈文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陈文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