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商玉棠与李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商玉棠。被告李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玉棠与被告李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玉棠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商玉棠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玉棠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玉棠负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