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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徐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徐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主要负责人:龚丰谷。被执行人:徐裕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裕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329472.35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建国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