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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志与汤灵敏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余某,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汤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