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志与汤灵敏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余某,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汤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